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司[2012]10號)精神,弘揚優良學風,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全面促進學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所有在職在編教職工以及離退休教職工和以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者。
第三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為學院學風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學風建設的總體指導和規劃,并對學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學術委員會是學院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教務(科研)處是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的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第四條 學院堅持嚴謹學風和學術誠信,提倡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寬容失敗,但嚴格反對學術活動中的一切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學院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改進學院學風和科研誠信整體狀況,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奠定良好的學風基礎。
第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結果是各部門年度考核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也是個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職稱評聘和進修培訓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術規范制度》第十章所列行為。
第八條 對本院及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學院內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舉報。
舉報的形式分書面舉報和口頭舉報。舉報地點為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科研)處科研科,舉報電話:0551-62233319,辦公室接受書面舉報,也可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舉報:407447887@qq.com。
教務(科研)處負責受理舉報、記錄在案,并及時報告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
口頭舉報的,應將記錄經舉報人核實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第九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對舉報人、案卷材料進行嚴格保密和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接到學術舉報材料后,應當在 5 個法定工作日內,委托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 5 人的專家組,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并給出調查結論。
第十一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應在專家組給出調查結論后的 5 個法定工作日內,將調查結論提交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作出明確的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人數通過有效。
第十二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或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與案件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指導教師與學生關系的,應當回避。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若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機構人員中有不宜參加調查或審議的,經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三條 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對調查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院長辦公會審定,作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并于5 個法定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公布調查結論。
當事人如對調查結論存在異議,可向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異議投訴。
調查結論將在學院網站上公示 1 個月。投訴材料和調查結論保存 3 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在受理舉報、獲取證據、調查處理過程中,學院及相關方面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處理和申訴
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受到道德上的譴責。此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由有關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處理,違反有關項目管理規定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處理,但均不能免除學院的處分。學院相關職能部門將根據《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術風氣建設實施細則》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師生員工的處分期限,一般為2-4年。在處分期限內,無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處分期滿,經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和有關職能部門審查,確認其在受處分期限內能夠認識錯誤,并有改正錯誤的實際行動,未發現新的違規行為,即可獲得原有各項資格及權限。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后,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處理決定書面送達被舉報人、證人和舉報人,10日內如無申訴則由學院公布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0日內向院有關職能部門書面申請復議。院長辦公會在30日內對案件作出復議或不復議的決定。
第二十條 經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調查審議,確認舉報失實的,學院及相關方面有義務維護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其他權益。
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校內舉報人,由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由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