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風、校風建設,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工作秩序,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參照《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學生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具有我院學籍的全日制學生,本院成人學歷教育的學生參照適用。
第三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并視違紀情節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為: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第四條 實施紀律處分應堅持以下原則:
依法按章,程序正當;
懲前毖后,育人為本;
依據事實,處分適當;
紀律處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
第二章 違紀情形和處分標準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憲法、法律情形之一,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對煽動、策劃、組織或積極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靜坐、絕食等擾亂社會秩序或校園管理秩序者,情節較輕并有悔改表現,給予批評教育或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情節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煽動、策劃或積極參與組織罷課、罷考、罷餐等擾亂學院教學、生活秩序者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書寫、張貼、散發具有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社會公共道德內容的大、小字報、漫畫、傳單等進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侮辱、誹謗他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組織、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對登錄非法網站或利用電腦、網絡、手機等工具,進行非法活動或散布有害信息,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學生不得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對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從重處分。
(八)嚴禁各種社團組織未經批準外出訓練,未經同意外出訓練的,無論社團組織或是學生個人,一律按非組織活動認定,對組織者和積極參與者,學生處及各系要嚴肅查處;
(九)嚴禁學生私自組織外出執勤,校外確有勤工助學崗位需要學生參加的,由各系組織,按規定程序報批,學生私自組織的,按非組織活動認定,對組織者按有關規定給于紀律處分;
第六條 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令而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處罰者,學院根據其違法犯罪事實和認識態度,參考司法機關處罰等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罰款處罰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受到治安拘留處罰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受到勞動教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臟物外,視情節和財物價值給予相應處分:
(一)價值在200元以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200元以上400元以內,給予記過處分;
(三)價值600元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案兩次以上,無論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作案人員窩贓、銷贓、轉移贓款、贓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撬盜未遂者,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分;
(七)構成違法犯罪的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對結伙作案的為首者,從重處分。
第八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除承擔醫療賠償費用外,視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對尋釁滋事,尚未發生斗毆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二)對打架斗毆尚未產生明顯傷害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造成他人傷害后果較嚴重者,給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他人傷害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持械打架斗毆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持管制刀具參與打架者,從重處分;
(四)對組織、策劃、鼓動或積極帶頭參與打架斗毆者,從重處分;
(五)對糾聚校外人員打架斗毆者,從重處分;
(六)對在制止、處理打架斗毆事件期間中,不聽勸阻,甚至辱罵、圍攻、毆打前來制止、處理該事件的教職工、學生干部及其他人員者,從重處理;
(七)對報復行兇者,從重處分;
(八)對履行教育、管理、檢查、執勤等工作職責的人員進行辱罵、圍攻、毆打或事后其行報復行兇者,從重處分。
第九條 嚴禁學生在打麻將、撲克等活動中帶有錢物輸贏刺激,構成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尚未構成賭博者,除沒收工具、錢物外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錢物數額較小,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錢物數額較大或造成惡劣影響,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邀聚或多次參加者,從重處分;
(四)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飲酒,違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嚴禁酗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酗酒滋事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準抽煙,違者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或經教育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二條 故意損毀公物或他人財物者,除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外,視情節和影響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故意破壞學校門窗、玻璃、桌椅、床柜等公共設施,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在桌椅、墻壁床柜等物品上亂涂、亂寫亂刻、亂劃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學生在實習、見習、實驗等活動過程中因違反工作紀律或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擾亂、破壞工作(生產)秩序等事故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泄漏國家機密或工作秘密,偽造證件或私刻印章,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私拆他人信件、窺探他人隱私,甚至借此脅迫、敲詐他人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提供虛假證據,包庇、隱瞞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七條 吸毒或提供毒品者,視情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亂扔酒瓶或未經批準燃放煙花炮竹等干擾或影響他人學習、生活、工作,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對不聽勸阻、教育不改者加重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生活、工作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觀看、傳播、制作、販賣淫穢物品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觀看淫穢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二)傳播、制作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有侮辱、猥褻婦女等流氓行為或有其它嚴重騷擾異性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賣淫、嫖娼者視情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方面的活動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從事色情陪侍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園內或著警服時在校外公共場所男女生有勾肩搭背、相互摟抱等嚴重違反人民警察形象要求方面的行為,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在學生宿舍、教室、操場等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違反公民道德規范要求、嚴重影響學校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同居”并受到治安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學生私自著裝外出或非節假日未經批準外出,嚴禁翻墻外出,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對不聽勸阻強行外出或無理糾纏執勤人員,妨害執勤者,視情節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警容、隊列、會議或集體活動紀律要求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經教育不改并造成嚴重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采取學年制成績考核方式進行嚴格考勤,學生未經批準不得缺席、遲到、早退。違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學期內曠課累計達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學期內曠課累計達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學期內曠課累計達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每天上課為6學時、早操為1學時、晚自習為1學時,遲到或早退兩次折算為曠課1學時,每天共計8個學時。
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經教育仍不改正,繼續曠課20學時以上,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考試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者,按照《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按照《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不得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活動擾亂校園管理秩序,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強買強賣或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樓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對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或以翻墻等方式進入異性宿舍樓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容留異性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嚴重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未經批準不得在宿舍留宿他人,違者給予批準教育或警告處分;因留宿引發失竊等事故,留宿人除承擔連帶經濟賠償責任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住宿。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嚴重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在外住宿引發事端、事故,由其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私接電源或違規使用電熱器、酒精爐、液化氣等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外,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引發安全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實行行為規范量化考核,對雖無嚴重違紀行為但經常違反校紀者,根據學期內操行考核扣分數給予相應處分:
(一)扣分累計達10分者,進行通報批評;
(二)扣分累計達20分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扣分累計達30分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扣分累計達40分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扣分累計達50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學生因違反行為規范要求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經教育仍不改正,繼續被扣20分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應當依據違紀者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影響并結合其一貫表現和對認錯態度進行綜合分析后,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處分標準慎重確定。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如實承認錯誤、深刻反省并能積極改正錯誤;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并經查證屬實;
(三)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或主動挽回因錯誤行為造成的損失或影響;
(四)為提高學校聲譽作出突出貢獻或有其它突出貢獻受到學院認可。
第三十五條 已受到紀律處分且處分決定尚未被撤出個人檔案期間再犯錯誤應當受到處分時,加重處分檔次或延長處分察看期。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違紀事件,一般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調查,跨系或特別嚴重、復雜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主持、相關系參與共同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中調查人應詢問當事人、知情人,聽取當事人陳述或其代理人的申辯并做好記錄,全面調查事實經過,主動收集證據。當事人應對事實經過及認識態度寫出書面材料。
調查終結時主辦部門應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
(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系學生科研究決定并報學生處(團委)備案;
(二)給予記過處分,由系學生科研究,學生處(團委)決定;
(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團委)研究,報分管院長審批決定;
(四)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報省教育廳審批;
(五)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理,由教務處辦理,學生處(團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院給予學生紀律處分一律使用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被處分學生的基本情況、違紀事實、處分依據、處分檔次,應標明文號、發文日期,加蓋學院公章。
第三十九條 處分決定書應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告知申訴權利和期限。
第四十條 處分決定作出后,除學院經復議決定撤銷原決定外,一律不得撤銷,處分決定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院文書檔案。
第五章 處分救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處分學生認為處分決定主要違紀事實、處分依據或處理程序方面確有不當,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進行調查核實,經復查認為原處分決定處理正確,直接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查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復查決定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并送達申訴人,同時告知其向省教育廳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班主任應進行個別談話教育,幫助其查找錯誤原因、提高思想認識、制定改正措施。
第四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被開除學籍除外)每月應寫出一份書面思想匯報(寒暑假除外)交班主任,班主任應寫出書面鑒定并對其進行談話教育。
第四十七條 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經過6個月考察期、受留校察看處分學生經過1年考察期,可向學院提出評議申請,經系學生科研究認為其已改正錯誤、進步明顯,報原處分審批決定機構研究評議,認定為操行成績合格者,處分決定材料可撤出受處分學生的個人檔案。
學生處分材料一律不得撤出學院文書檔案。
第四十八條 學生處分決定未被撤銷期間,取消三好學生、獎學金等評先評優資格,不得享受貧困生補助,暫時不得列為黨、團組織培養、發展對象。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在內。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生處(團委)負責解釋。